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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6 15:37:12 浏览:
各市(州)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职业行为,实现省级科技计划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管理,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是指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等从事科技计划管理的工作人员及承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第四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四川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科技发展规划。
    第五条  熟悉掌握并认真执行各项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职尽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政高效。
    第六条
  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章  公平公正科学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各个环节制度,贯彻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热情服务科技人员。
    第九条  坚持公平公正、尊重科学、尊重专家、科学决策的原则,促进省级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及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态势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征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主体和本领域中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与其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过程管理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规定,对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评审过程的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公开评审专家情况,不得泄漏未公开的评审意见等信息。
    (三)妥善保管和使用管理信息,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扩散或外传项目研究内容。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不得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不得无故撤回已受理项目申报或更改项目申请信息。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评审专家,严禁指定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干预评审专家做出独立判断,确保评审科学、公正、有序、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  客观、公正地使用专家评审意见,不随意否定专家评审意见,不擅自改变专家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省级科技计划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拟立项项目。不得提供失真信息。
    第十八条  规范实施计划项目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变更、验收、处置等管理,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主动协调解决问题,并依规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认真整理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的申请、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绩效评价)等材料,及时归档,完善项目档案,遵守档案保管、查阅和使用规定。
 
第四章  严格遵章守纪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事项应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认真执行上级和组织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推诿、拖延或擅自改变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积极主动,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加强沟通协作。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严禁工作懈怠、态度恶劣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在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推荐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收取任何报酬,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不得参加项目单位或人员安排的宴请、旅游和各种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在项目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或其他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等。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受理对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中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