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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生促协[2020]6号关于转发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征集 “中国好技术”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2 15:22:30 浏览:





附件1:


附件2:
“中国好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选拔贴近生活、惠及民生、面向需求、引导消费的好技术,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面向全国征集“中国好技术”项目。
    第二条  “中国好技术”秉承“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的使命,以“赋能科技力量、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推动科技创新,激发创造活力,促进成果转化,展示中国品牌,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国好技术”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入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申报和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好技术”项目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开展,不在评审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中国好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中国好技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好技术”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中心”)。评审委员会由院士、专家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科技服务和生产力促进等人员组成,负责“中国好技术”的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国好技术”的管理、指导、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决策;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营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需要配备副主任委员时可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评审时,评审成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且至少与上年有1/3以上专家不同。原则上,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成员人数应该有冗余,作为部分成员临时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备选。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国好技术”的评审工作;
  (二)形成“中国好技术”的最终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好技术”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好技术”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科技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三)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由协会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相关机构代表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和组织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二)确定“中国好技术”的评审结果;
    (三)处理“中国好技术”的申报、评审和异议等相关工作;
    (四)完善和决策“中国好技术”工作机制与相关事宜;
    (五)研究、解决“中国好技术”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中心是“中国好技术”的执行机构,负责申报和评审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
    (二)从专家库遴选评审委员会成员,报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组织评审会议;
    (四)收集对项目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等;
    (五)组织项目入库管理;
    (六)负责运营推广“中国好技术”。
 
    第三章 征集领域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领域设置。
    “中国好技术”申报领域如下:
    (1)资源与环境
    (2)信息技术
    (3)生物医药
    (4)装备制造
    (5)能源与节能
    (6)材料
    (7)农业
    (8)其它科技创新技术
    第十四条  申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它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2、技术成果应具有以下创新性之一:
    (1)国际先进技术,具有广阔的产业化前景,经成果查新表明,该技术成果在国际上尚未见研究和报道。
    (2)国内领先技术,具有很好的产业化前景,经技术成果查新表明,该技术成果在国内尚没有机构、企业进行研究和报道。
    (3)技术成果具有很好的创新性,在技术原理、方法上取得突破性进步,能够替代同一技术领域现有的落后技术或替代引进的技术。
    (4)技术成果对现有技术有显著改进和提升,能够明显提高技术性能、功能和效果。
    3、技术成果应具有以下实用性之一:
    (1)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该技术应用后,能够制订完整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形成崭新的、独立的市场业态。
    (2)具有广阔的市场化前景,该技术应用后,可以显著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并能极大地提高市场规模。
    (3)技术成果的应用能够淘汰或改进传统落后技术,特别是能够显著地提高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平,形成良好的节能、减排和环保效益。
    (4)技术成果的应用能够明显改变或改善人们现有工作方式或生活方式,提高民生水平或工作、生活质量,降低劳动强度、提高人类安全水平等,其产品能够很快被人们所接受,并能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
    4、技术成果具有如下可推广性:
    (1)对于小试技术,通过进一步研发、中试后,能够很快地实现转化和产业化。
    (2)对于定型技术,在生产条件具备后就能实现批量生产、检测和销售。
    (3)对于已经应用的成熟技术,能实现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不存在技术和市场风险。
    5、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争议,如: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合作研发的技术成果;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质量可靠,具有先进性;个人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成果;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已支持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国际科技合作成果。
 
    第四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渠道
    1.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包含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相当于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
    2.各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各类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在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3.由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具备影响力的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4.中央和部委直属企业,中央和部委直属科研单位,中央和部委直属高等院校。
    5.协会的各分支机构。
    6.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好技术”需从协会发布的官方渠道进行申报。
运营管理中心在每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后,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补报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和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日期前(以邮戳日期为准)补齐材料,方可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流程。通过“中国好技术”申报平台完成电子版材料申报,在获得管理单位及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审核通过后,申报方运用“中国好技术”申报平台“一键打印”功能,生成标准纸质版《中国好技术项目申请表》,盖章并随其它材料一并递交申报单位,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寄送至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第十九条  必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检测证书复印件;特殊行业产品应提交特殊行业许可证(如医药、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产品有商标证书的,应提供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知识产权证书的,应提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如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复印件;通过机构组织技术成果鉴定、论证或检测的,应提供相关成果的复印件;获得政府部门或机构奖励的,应提供奖励证书复印件;获得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应提供政府立项支持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提交技术成果查新报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质量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鉴定、科技成果评价、获奖证书、政府支持文件、技术成果查新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作为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装订要求。《中国好技术项目申报表》及附件材料均采用A4白纸打印合订成册,并使用硬皮纸作为封面封底,封面需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一式两份。该资料主要用于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运营管理中心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单位、项目或个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表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并有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完成人的签字和盖章;
    (四)申报的项目在运营管理中心已完成登记;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运营管理中心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第二十七条 初评由申报渠道进行。根据申报情况和需求,可以进行评价和鉴定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 终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打分)产生评审结果;评审表决应当符合规定的评委人数,表决结果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条 各评审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对项目申报人和项目申报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如擅自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关违纪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批准和入库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定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进入“中国好技术”项目库,并获得“中国好技术”称号,通过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各类平台,在国内外进行广泛推介,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合作、品牌形象塑造、金融投资支持等服务,并优先推荐给国家相关部委支持项目和计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将通过官网、官微以及新闻媒体公布名单。此外,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学术研讨会,组织专家及企业代表分享成就。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好技术”的评审和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管理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运营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好技术”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按照不同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入选“中国好技术”项目库的,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撤销入库资格,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申报“中国好技术”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申报单位和个人骗取入选“中国好技术”的,由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中国好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协会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  入选“中国好技术”项目库的项目宣传时应当客观、准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好技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评审和入库,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