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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3 14:48:48 浏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领航企业培育工程、开展“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提升行动和培育“头部”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3号)系列要求,加快做大做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发展一批“领航”企业、“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推动全省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激励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适用于如下标准的企业(集团):
    (一)其主营业务聚焦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方向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
    (二)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
    (三)年度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含100亿元)和每新跨过一个1000亿元级台阶(含1000亿元)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
   第二条  榜单采信依据。
    (一)“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依据。
    (二)“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依据。
    (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当年发布的排行榜为依据。
    第三条  激励方式。
    (一)入榜激励。
    1.对新晋“世界企业500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激励。
    2.对新晋“中国企业500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激励。
    3.对新晋“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工业领域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激励。
    (二)跨台阶激励。
    4.在工业领域具有带动作用的优质企业(含“领航”企业、“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等)且当年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含100亿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激励(不及或持平以往年度台阶水平的除外)。其中,一次性跨过两个以上(含两个)100亿元级台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激励。
    5.在工业领域具有带动作用的优质企业(含“领航”企业、“头部”企业和“链主”企业等)且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0亿元级台阶(含10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激励。
    (三)工业领域企业(集团)同一年度同时符合跨台阶激励和入榜激励中任一子项的,不重复激励,采取就高原则给予激励。
    第四条  资金管理。
    激励资金申报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据实奖补”的原则;所需激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列支;资金绩效管理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条件。
    (一)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包括其合并报表中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符合国家大型企业划型标准。
    (三)企业(集团)中工业领域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且工业领域为重要板块。
    (四)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如实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审计报告等数据资料。
    (五)履行社会责任、信用良好。申报主体在近两年无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无逾期不良贷款;无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管理权限、属地化和自愿申报原则,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团)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其余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在川企业(集团)向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上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团)经省国资委初审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其余省属国有企业(集团)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其它企业(集团)由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资料中须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无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无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无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税收完税证明材料,信用信息(含人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等,具体条件和要件要求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三)专家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部门复核或会商企业(集团)名单。
    (四)部门会商。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联、四川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进行复核或会商,提出拟激励的企业(集团)名单。
    (五)社会公示。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复核或会商无异议的企业(集团)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实施激励。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提出激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符合上述激励条件的工业领域企业(集团),当年获得省级财政其他支持的,仍可享受本办法激励政策。符合入榜激励标准,在自主申请期终止前,未提交申请材料的企业(集团),不纳入本年度激励范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工业领域包括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当年发布的榜单、上年度发生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九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企业(集团)应当依法依规使用激励资金,用于促进企业(集团)扩大规模、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等发展事项。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2021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